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布斯旦·吐尔汗,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执行人:米海依,男,****年**月**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布斯旦·吐尔汗与被执行人米海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0202民特1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米海依应向申请执行人布斯旦·吐尔汗偿还借款20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米海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强制执行申请书,责令其在期限内报告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米海依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1044.09元,本院对米海依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1044.09元进行划拨,并向申请执行人布斯旦·吐尔汗支付完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米海依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社区走访调查、家庭调查等,未发现被执行人米海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向被执行人米海依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布斯旦·吐尔汗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布斯旦·吐尔汗以被执行人米海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布斯旦·吐尔汗应受偿的金额为20500元,已受偿金额为1044.09元,未受偿金额为19455.91元。被执行人米海依还需负担申请执行费208元。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新0202执2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德全 审  判  员   孙鑫迪 审  判  员   栗征国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王 博 书  记  员   陈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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