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丽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黄立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爱群,营口市西市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戴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骥(系戴骏弟弟)。

被告:戴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丽君与被告黄立新、戴骏、戴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立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骥的代理人戴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1000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因戴国财在与被告黄立新婚姻存续期间,欠原告人民币叁万壹仟元(¥31000元),该欠款应由戴国财和被告一黄立新共同偿还原告。现戴国财因病已去世,其应偿还原告该欠款的一半即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整(¥15500元),依据己于2020年7月2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8民再5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应由其继承人长子戴骏、次子戴骥和被告一黄立新三人共同偿还,每位被告应偿还原告人民币伍仟壹佰陆拾陆元陆角陆分(¥5166.66元)。被告黄立新应承担20666.66元。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核实采信,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叁万壹仟元,并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黄立新辩称:原告诉请与我无关。原告与借款人戴国财系原配夫妻,黄立新和戴国财系后来结婚,鉴于三人的关系,戴国财从原告手中借款,被告黄立新不知晓。该借款系2012年6月17日和2012年8月22日,系戴国财本人还活着。戴国财本人于2017年已经去世,该笔欠款戴国财活着的时候和已经去世三年的时候都没有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该笔借款用于何处,我不清楚。关于2012年8月22日欠条,只写了欠款1000元,没有注明谁欠谁钱,在法律上不生效。该笔欠款被告戴骏曾经已经替母亲还款3.1万元,诉讼到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及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直至再审。2020年辽08民再50号判决书第八页,就该项诉请予以驳回。该判决论理也说明了问题。原告诉请已经在法院由被一、二向人民法院诉讼,起诉黄立新。这笔款项到底被告二是否偿还原告,有待确认。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案不得两立,应予以驳回。

被告戴骏答辩称:三被告共同继承遗产,有共同偿还欠款责任。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戴骥答辩称:同戴骏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戴国财向原告王丽君出具欠条两份,第一份欠条为2012年6月17日,欠条载明:“欠王丽君人民币叁万元整,欠款人戴国财”,第二份欠条载明:“欠条,壹仟元整,戴国财,2012年8月22日”。戴国财于2017年10月9日死亡,戴国财与王丽君离婚后于2011年1月31日与黄立新结婚。戴国财与王丽群婚生儿子为戴骏、戴骥。戴国财死亡后其继承人黄立新、戴骏、戴骥对戴国财的财产进行了继承,2020年6月20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辽08民再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继承人戴国财领名的坐落于营口市西市区,面积58.88平方米房屋戴骏、戴骥继承;坐落于营口市西市区户房屋由黄立新继承,黄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戴骏、戴骥继承遗产部份份额共计43334元;黄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戴骏、戴骥办理丧事事宜花销差额部分32062.23元及退回的住院押金1534.77元。该判决书同时认定被继承人戴国财还有其他财产尚未分割,本案三被告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享有另行诉讼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君持死者的欠据向本院主张其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规定,三被告作为被继承人在继承了死者戴国财的遗产范围内应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原告认为该借款是戴国财与黄立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但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黄立新抗辩对借款不清楚,因此戴国财的欠款应为个人欠款,原告请求三被告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立新、戴骏、戴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戴国财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王丽君欠款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立新、戴骏、戴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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