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占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汪幼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占华与被告汪幼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占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占华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占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