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占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汪幼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占华与被告汪幼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占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占华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占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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