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系段某某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段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11月从原告处批发小刀电动车,前期都是现钱结账,大约2018年1月份左右结束,被告欠原告10000元的货款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原告具文起诉,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段某某辩称,原告给我要的这一万元是赌债,不是货款。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某从事电动车批发、销售行业,被告段某某在象河街经营电动车销售时从原告处批发电动车,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被告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后,被告欠原告货款10000元。原告分别于2019年6月2日、2019年8月9日、2020年1月16日、2020年11月13日、2021年2月5日、2021年4月7日通过电话向原告催要该10000元,在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中,被告对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一直未予以偿还。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证实被告段某某尚欠原告张某某10000元的事实,该款项段某某理应及时偿还,逾期不还,应依法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逾期付款损失。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提交的证据亦未体现双方约定了付款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逾期付款损失应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加计40%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段某某辩称该10000元系赌债,原告每次向被告追要该10000元欠款时,被告均未提出过系赌债,庭审中被告对什么时间赌博、在哪儿赌博、都谁参与了赌博这些询问均不能予以回答,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该10000元系赌债,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应由被告段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欠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加计40%的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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