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统一社会代码91410822735504330A。 法定代表人:姜会生,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栋栋,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艳,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 被告:赵福龙,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所:。 被告:买小芳,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所:。 被告:贾银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 被告:杨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虎林、赵福龙、买小芳、贾银平、杨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福龙、买小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福龙、买小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福龙、买小芳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司学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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