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展润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圣塘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俊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清,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杭州赢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塘康路35号1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展润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润公司)诉被告杭州赢利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赢利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展润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7351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面辅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ZR20201016,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春亚纺、胆布、尼丝纺等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仍尚欠原告货款557351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赢利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综合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10月16日,赢利公司作为甲方,展润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面辅料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300T黑色春亚纺75000米、300T白色春亚纺25000米、330T胆布100000米、黑色380尼丝纺15000米;春亚纺每米单价为4.1元,胆布每米单价为3元,尼丝纺每米单价为5元;春亚纺、尼丝纺的交货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胆布的交货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如甲方对产品有质量疑问,到货后30天内不开剪的情况下通知乙方,乙方应对所供货物负责,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在7天内解决,如坯布质量不能达到甲方要求,所有损失乙方须全额赔偿;乙方须按时交货,如有延期,则从交货到期次日起开始计算延期大数,按每日总货款的1%乘总延期天数计算补偿甲方,如延期致使甲方不再需要该批货物,则甲方有权退回全部订货,同时乙方应全额负担由此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短溢范围:成品1500米(含)以下短溢范围正负10%,1500米-5000米短溢范围正负5%,5000米(含)以上短溢范围正负3%;付款方式:先付30%定金,余款2个月内付清(第一个月付30%,第二个月付40%),注:因坯布价格浮动单价以收到定金为准。上述合同签订后,展润公司按约向赢利公司提供春亚纺、胆布、尼丝纺等面辅料,共计价值71万元。赢利公司向展润公司支付定金20万元,尚欠展润公司货款51万元。2020年12月14日,赢利公司另向展润公司采购黑色380尼丝纺亮PU5462米,每米单价10.5元,共计价值57351元。赢利公司向展润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尚欠展润公司货款47351元。上述两笔交易,赢利公司共结欠展润公司货款557351元。此后,经展润公司催讨未果,致讼争。

以上事实,由原告展润公司提供的面辅料采购合同、销货码单、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当中,被告赢利公司结欠原告货款557351元之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面辅料采购合同、销货码单、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互相印证,本院依法应予确认。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赢利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赢利公司支付货款55735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相应证据及当庭陈述,被告对此既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提出其他抗辩理由,应视为被告放弃自己的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杭州赢利服装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展润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货款5573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87元,由被告杭州赢利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杭州赢利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62×××6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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