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号江成研发园内**号**室。

法定代表人: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褚某。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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