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永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锦绣江南小区二期商铺2208。 法定代表人:罗晓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水金,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龙山惹巴拉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红星村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安敏。 被告:湘西惹巴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高新区州府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覃琳琳。 被告:湖南沁湘源健康水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348号主车间1号。 法定代表人:刘倩。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永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山惹巴拉矿泉水有限公司、湘西惹巴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沁湘源健康水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永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永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永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3元,由原告深圳市永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解秋阳 书 记 员 文力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