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惠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

被执行人:林立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被执行人:陈燕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惠枝与被执行人林立成、陈燕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粤510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林立成、陈燕珊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付还申请执行人陈惠枝借款120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按判决书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19)粤5102执81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燕珊名下位于潮州市房,该房产抵押在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铺信用社。申请执行人陈惠枝与被执行人林立成、陈燕珊于2020年9月18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认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7800元被执行人已付还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应于2020年12月25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600000元,于2021年6月25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600000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付清所有欠款(含利息);三、本案执行费14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签收本裁定书之日缴纳。四、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本金及利息(按判决书计付)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四、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已查封的被执行人陈燕珊名下房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期间,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5102执813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如没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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