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铝村64号-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30774087。 法定代表人:戴德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莲,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雷,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晓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 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