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瑞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申请执行人:王杨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申请执行人:李玲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被执行人:洛阳疆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北大街183号3-05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旭。

审理经过

王瑞瑞、王杨杨、李玲恩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豫030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疆天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0302执14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 伟 审判员 许丽飞 审判员 党彤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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