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被告:段俊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志杰与被告段俊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志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俊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志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在天津承揽建筑工程,并雇佣原告为其从事劳务。经核对,被告应付给原告高志杰、高志民、高合志工资款19,000元,因未能及时给付,被告于2019年2月4日给原告等三人共同出具了一份欠工资证明。后经数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只将欠高合志的付清,被告对下欠原告的6,500元工资款一直拖延至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段俊琪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但在法庭电话询问时,段俊琪对欠原告工资款一事认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被告段俊琪在天津市承揽了建筑工程,高志民负责为被告联系工人提供劳务。经高志民联系,本案原告高志杰和高合志、高志民本人及高志民妻子李凤霞等十几人,一起为被告提供劳务。在原告等人提供劳务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工资。2019年2月4日,在高志民及原告等人的要求下,被告给原告、高志民、高合志、李凤霞出具了欠条,载明:“欠条刘房子包工高志杰、高志民、高合志2019.2.4共欠19,000元段俊琪李凤霞925元2019.2.4段俊琪”。出具欠条之后,被告将欠李凤霞的925元已还清,另偿还了高志民、高志杰、高合志三人共计6,000元,下欠13,000元。收到6,000元后,三人经协商,先将高合志的工资付清,剩余未还的13,000元,有高志民、高志杰各6,500元工资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双方致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高志杰提供的欠条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被告拖欠原告6,500元工资款的事实,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500元劳务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段俊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求和提交的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段俊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志杰工资款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段俊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敬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