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某村村民委员会。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某人民政府关于全县14个乡(镇)合并行政村请示的批复:某村合并到某村,新村名某村。申请人陈某某以某村合并到某村为由提出申请要求变更第三人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被执行人某村村民委员会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程款72690.3元,违约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809元,执行费1035元,共计7753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变更第三人某县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某县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支付77534.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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