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贤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祥(系刘贤达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季资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贤达与被申请人季资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7民终117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贤达于2020年12月8日以还需向行政主管机关调查取证,再继续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贤达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贤达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