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卢刚,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允国(卢刚的哥哥),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执行人:唐超,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卢刚与被执行人唐超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020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唐超应向申请执行人卢刚支付股权转让款2,500,000元、利息435,000元、案件受理费30,280元,合计2,965,280元。被执行人唐超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32,0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超已履行1,724,411元。申请执行人卢刚与被执行人唐超就剩余1,240,869元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卢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0202执3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德全

审  判  员   孙鑫迪

审  判  员   栗征国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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