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王山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闫淑红,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木垒县。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山龙与被执行人闫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8675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6500元,剩余案款32175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闫淑红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剩余案款32175元及利息全部履行完毕;(二)本案执行费用480元由被执行人闫淑红承担。现申请人王山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2328执9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陈伟

审判员陈长庚

审判员阿里哈别克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秦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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