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丹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

被执行人王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丹丽与被执行人王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依据本院作出(2020)晋0525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珂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丹丽借款23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珂报告财产状况,但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王珂银行账户有银行存款6395元,已划拨。

2、查明被执行人王珂名下有车辆信息,已在本院其他案件进行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王珂无股权信息,有公积金已被晋城市城区法院扣留。

4、查明被执行人王珂无不动产信息。

三、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晋能控股集团有工资收入,已扣留。

四、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交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虽然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但是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到位。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660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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