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培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章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培兴与被执行人章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1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章琍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培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章琍向申请执行人李培兴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495元、执行费1497.4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章琍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章琍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章琍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章琍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4月26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章琍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章琍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培兴,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章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681执8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科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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