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区东晋大道2号静兰洗车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672452149Y。
法定代表人陈洪敏。
被执行人:广西千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106号之八汇金国际10-11、10-12、1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DLMY0U。
法定代表人陈宇。
被执行人:吴**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柳州市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千宁贸易有限公司、吴**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205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千宁贸易有限公司、吴**亮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千宁贸易有限公司、吴**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千宁贸易有限公司、吴**亮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千宁贸易有限公司、吴**亮的财产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终结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本执行案属可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0205执恢3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陈益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