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维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友芳,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鸿荣源尚峻二期3B栋501。 负责人:尤程明。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志联佳大厦6楼。 负责人:陈勋。 被告:印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薛维恬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印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维恬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薛维恬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建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