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0号。
被执行人张勃辉,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勃辉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21)京011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1月26日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勃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勃辉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2月2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勃辉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止;
4、2021年4月98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张勃辉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
5、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勃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已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3,000.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继续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