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铜仁市万山区鹏宇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办事处唐家寨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王武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群,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跃,男,****年**月**日出生,民族不详,住云南省曲靖市。
审理经过
原告铜仁市万山区鹏宇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跃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铜仁市万山区鹏宇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万山区鹏宇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其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铜仁市万山区鹏宇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铜仁市万山区鹏宇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彭忠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玉荣 书 记 员 李文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