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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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8FMYHD2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280号平安金融中心1幢。

负责人:石波。

被执行人:刘位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刘位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浙0106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2295元、罚息75471.05元、复利1323.4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此后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184066.94元。并支付诉讼费1586元、执行费25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实地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7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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