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喜鹤肉站,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果山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03MA09CN9354。
经营者:王淑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承德承钢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承钢厂东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敏华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8064446558。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承德市双滦区喜鹤肉站与承德承钢宾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承德承钢宾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向本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爱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兴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