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市约美公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北城明珠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677105927。

法定代表人:何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佐伦,男,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遵义市约美公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佐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3日,因你院做被告朱佐伦的工作,被告朱佐伦已将尚欠物管费全额交清,故原告遵义市约美公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佐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约美公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遵义市约美公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经依法减半预收,原告遵义市约美公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预交,由原告遵义市约美公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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