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濮阳创业小镇201A号。
法定代表人:唐康。
被告:濮阳市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镇长安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高剑。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河南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