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金穗大厦。
被执行人:佘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佘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等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有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闽E×××××、闽E×××××车辆转移过户手续,但未实际扣押,查无工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