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东风东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71500565217960P。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郎志国,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程保平,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郎福利,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牛玉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郎志国、程保平、郎福利、牛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525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1525民初14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邴广兴 审判员 张熙岩 审判员 刘鑫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