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景县降河流腾龙橡胶厂,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降河流镇七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7MA09P5QC9A。 经营者:吴学信。 被申请人:刘俊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俊英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6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刘俊英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6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景县降河流腾龙橡胶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