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远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贵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毕远富因与被上诉人丛贵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远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毕远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毕远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薇
审判员 王迎春
审判员 陈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