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巩庆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其他信息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王永祥,男,****年**月**日出生,住本溪市平山区。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巩庆奎与被告王永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巩庆奎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庆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巩庆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