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永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罗洪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永兴与被告罗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张永兴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永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永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永兴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端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