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北71号。 法定代表人:梁华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海,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兴,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陈秋妹,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秋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80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1、限陈秋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合计78478.51元,并从2021年3月4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复利、违约金总计以陈秋妹应支付的债务款项本金还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案件受理费740.36元,由陈秋妹负担。因被执行人陈秋妹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802执8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莫凯程 审 判 员 喻 狄 审 判 员 邓胜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玮玥 书 记 员 梁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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