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株洲市忆家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309号城市公馆213号。
法定代表人:宾新强。
审理经过
原告彭争诉被告株洲市忆家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彭争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争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彭争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