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明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卫辉市灵泉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泽明,经理 住所地:卫辉市狮豹头乡东拴马村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2020)豫0703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人郭明记申请,立案执行郭明记与卫辉市灵泉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申请执行人郭明记询问后,申请人郭明记未在诉讼中保全被执行人卫辉市灵泉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产。

本院查明

经本院向房产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土地、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703执2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蒋东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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