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诚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家住敦煌市七里镇东一村**号楼*单元***室。 被申请执行人艾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人,青海油田花土沟水电厂职工,家住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东五村*号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诚凤与被执行人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茫崖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茫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艾军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诚凤于2017年8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通知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5)茫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艾军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已按照裁定强制执行,本案于2017年8月3日结案。 审判员 杨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