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春景,女,回族,生于****年**月**日,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告:陈国档,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春景与被告陈国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春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春景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