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云帝包装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抚新区鞍山路西段56号。 被执行人:长春市双益玻璃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278591133XX,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双营乡尹家六社。 被执行人:宋文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辽宁云帝包装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双益玻璃有限公司、宋文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长春市双益玻璃有限公司、宋文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辽宁云帝包装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长春市双益玻璃有限公司、宋文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辽宁云帝包装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404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洪雪峰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李雪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