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献县东升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彭耀明,该行行长。
被告:赵永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与赵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