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 被执行人:刘士勇、谢冬梅、刘泉东、黄海船。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士勇、谢冬梅、刘泉东、黄海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9日审结。本院作出的(2019)鲁0402民初3619号的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黄海船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D5××××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128740),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内不得买卖、变卖、抵押、转让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付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