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1735805P(1-1)。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现,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杏闪,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旅游职业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豫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004160472162。
法定代表人:文广轩。
审理经过
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名下银行存款1031524.32元(1、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账号:41×××10;2、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2×××82)。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名下银行存款1031524.32元(1、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账号:41×××10;2、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2×××82)。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