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临沂XX中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本院(2019)沪0105民初17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临沂XX中心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支付7,157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临沂XX中心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向被执行人临沂XX中心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对被执行人临沂XX中心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对被执行人临沂XX中心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对被执行人临沂XX中心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对被执行人临沂XX中心在人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委托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临沂XX中心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对被执行人临沂XX中心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委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临沂XX中心经营者闫欣语财产线索及下落进行调查,查无下落。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对被执行人临沂XX中心经营者闫欣语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决定对被执行人临沂XX中心经营者闫欣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对被执行人临沂XX中心经营者闫欣语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对被执行人临沂XX中心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查封被执行人临沂XX中心经营者闫欣语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XX街XX楼XX单元XX层XX号(产权证号:黑(2017)哈尔滨呼兰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157平方米)房产登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过程及权利,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无执行到位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顾首明 审判员朱佳伟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蔡海默 书记员蔡元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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