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中海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杨林,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男,法律顾问。
被告:韩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房地产公司)与被告韩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中海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海房地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