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茫崖鑫华五金电器部,经营场所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创业路120号。 经营者:王泽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 被告:青海亿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练友斌,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茫崖鑫华五金电器部与被告青海亿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亿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营者王泽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亿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茫崖鑫华五金电器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9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青海亿鎏公司于2016年7月31日起在原告处购买材料及修理电机,截止2016年10月5日共欠原告货款12904元。2017年1月26日已付3000元,尚欠990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青海亿鎏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

原告举证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销货清单(销货记录单)"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2904元。该份清单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练友斌签字进行确认,故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31日至2016年10月5日,青海亿鎏公司曾在茫崖鑫华五金电器部赊购电机配件及维修,经双方对账,青海亿鎏公司共拖欠茫崖鑫华五金电器部12904元,其中已支付3000元,仍拖欠9904元,至今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销货清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青海亿鎏公司以赊购的方式向原告茫崖鑫华五金电器部购买电机配件及维修,且在原告"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了其拖欠的款项,该交易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而被告未全额支付货款,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904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青海亿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茫崖鑫华五金电器部支付货款99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青海亿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毛扎西 审判员井静 人民陪审员马剑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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