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92970P,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方容。
委托代理人:翟亚(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梅,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葛萌彦,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黔0502民初96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梅、葛萌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350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