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来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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