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良勇,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住江苏省沭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魏良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苏1322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魏良勇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魏良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魏良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魏良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魏良勇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良勇撤回上诉。
沭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2刑初5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