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伟(系聋哑人),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9年6月14日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嘉禾县公安决定,于2021年3月14日被嘉禾县公安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3月27日被嘉禾县公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文兵,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手语翻译袁春风,资兴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一部刑诉〔2021〕Z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井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文兵、手语翻译袁春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0年10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伟在嘉禾县煤征办大门口马路旁将一辆红黑相间的山地自行车盗走,后乘坐一辆三轮车离开现场。经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

2.2020年10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伟徒步来到嘉禾县珠泉大市场6栋楼下,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红色女士摩托车盗走。2020年10月23日8时许,受害人李兰兰根据GPS定位在广发镇找到被盗摩托车,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李伟。

3.2020年1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伟与“龙仔”(身份不详)商量盗窃李文昌家三轮摩托车,随后,被告人李伟带“龙仔”前往李文昌家门口实施盗窃。“龙仔”盗窃得手后,驾驶李文昌的三轮摩托车搭乘李伟离开现场。后被告人分得赃款伍佰元现金。经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

本院查明

案发后,被告人李伟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当庭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李伟是聋哑人,系残疾人,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有一定的社会客观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李伟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愿意从新做人。3.被告人李伟由于受到家庭教育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4.被告人李伟是由于受到他人指使,受到他人教唆,其没有一般人的法律判断能力,才走上盗窃他人财物的道路,因此,他在本案中只是从犯。建议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要求公诉机关将幕后真正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建议对被告人李伟依法在一年之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伟的犯罪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李伟在第二起盗窃犯罪事实中被嘉禾县公安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1.书证:被盗自行车销售单、车辆信息、车辆销售统一票据、户籍资料、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抓获经过、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兰兰、曾梓轩、李文昌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伟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伟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伟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对被告人李伟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应予折抵刑期,即自2021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