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昌魏都投资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大同街2号。

法定代表人:白二龙,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许昌新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东路北侧2号钧鼎银座乾禧苑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黄俊英,任董事长职务。

审理经过

原告许昌魏都投资总公司诉被告许昌新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保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经本院通知,原告许昌魏都投资总公司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许昌魏都投资总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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