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诗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赣州茂融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民主南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沈健。
被执行人:沈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诗雨与被执行人赣州茂融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沈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02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赣州茂融科技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沈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诗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1034元存款,已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把上述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269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